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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0]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8
实施时间: 2000-3-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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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和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体煤矿维检费提取问题
  根据我省集体煤矿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有和乡镇煤矿现行维检费标准,对我省集体煤矿提取的维检费,按吨煤不超过12元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的确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技术转让净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其净收入是指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扣除与技术转让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等的所得部分。
  三、关于新办城镇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安置国有下岗职工比例确定问题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在减免税期间,由于企业人员变动,而使得安置的待业人员达不到当年全部职工规定比例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企业安置国有下岗职工达到上年末全部职工50%比例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国有下岗职工达到上年末企业原职工人数的2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在减免税期间,地税机关应每年进行年检,发现企业人员变动,而使得安置的国有下岗职工达不到上年末全部职工规定比例的,当年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四、关于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兴办的福利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只有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因此,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兴办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五、关于1999年度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精神,我省1999年度计税工资,仍按原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省局不再专门下文另行布置。各地要按照省地税局《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皖地税[1998]368号)的规定,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汇算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汇缴情况进行检查,要以所得税为龙头,各税统查。检查的重点是纳税大户和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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