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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3]1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3-12-1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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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三个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应提供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栏用括号注明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使用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凭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可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但暂不向其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
  各级地方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可由中介机构按规定向代开票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对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的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其所得税的征收率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结算定额税款与代开票税款。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征收率的调整,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目前通过《税友2000》操作层进行开票的操作系统部分,省局将作统一修改,修改完成后,将在《税友2000》维护中心及时发布。
  五、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附后。
  六、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省局需在每月22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传递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信息,这是关系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新体系能否及时贯彻到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能否及时抵扣的大事,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立即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汇总,务必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对本月不能按时上报的,届时要由局领导向省局作出解释
  省局FTP地址重申如下:
  ftp://144.16.16.101/TaxFriend/Upload/货物运输业发票/相应的年月的用户和密码均为ysfp(小写)。
  七、从当前我省情况来看,各地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进度很不平衡。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的要求,我省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请各地务必抓紧办理,确保按时完成。为掌握各地进度,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12月25日通过FTP传输方式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的认定情况上报省局(税政管理一处)一次,12月28日再将全部认定情况上报一次。
  八、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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