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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3]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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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2000元。各市、县需再提高起征点的,应由市、县地税局提出具体数额,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多征的税款应予退还。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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