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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明确房屋继承和离婚后房屋变更权利人名称是否应该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以及是否应该减半收取房屋登记费的请示的回复
发文文号: 川价发[2010]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2-8
实施时间: 2010-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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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屋继承和离婚后房屋变更权利人名称是否应该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以及是否应该减半收取房屋登记费的请示》(攀价费〔2009〕1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房屋继承和离婚共有房屋分割属转移登记,应全额收取房屋登记费。
  二、房屋继承和离婚共有房屋分割不属交易行为,不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三、住房按套登记,一套为一件,每件收取登记费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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