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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09]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8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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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扣除国家规定应上缴10%中央国库后的其余部分,仍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
  二、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省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三、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水利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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