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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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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负责初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税[2008]157号及财税[2009]119号文件有关规定对退税企业进行备案时间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备案要求的时限享受退税政策。
  二、负责初审财政部门应对退税企业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进行审验,严格按照财税[2009]119号第四款执行,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剔除。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企业当期销售收入明细帐、预收帐款明细帐、应收帐款明细帐、企业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或银行进帐单。
  四、混合经营的企业应当实行分帐核算,还应提供再生资源进项抵扣分摊汇总表。
  五、负责初审财政部门应对退税企业的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帐进行审核。
  六、退税企业一般按季申请退税,但申请退税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可于当月申请退税。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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