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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0]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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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不论其企业所得税归属哪个税务机关征管,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凡经设区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凡经县级(县级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县级(县级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依据财税[2009]12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提出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2。申请前年度独立核算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情况,并附工资手册和社保缴费单据,申请前年度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每年于4月底和10月底分批联合确定并公布名单。
  四、非营利组织在2010年度内获得免税资格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以后获得免税资格的,自获得免税资格的当年度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与下面规定不一致的,改按下面通知执行: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税[2012]3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14
实施时间:20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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