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4]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6
实施时间: 2004-1-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3]3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间问题。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税单位)应在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对已办理竣工决算,但尚未全部销售完的房地产项目,先就该项目取得的部分转让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后再进行税款的清算,按实际实现的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税单位如何确定问题。土地增值税计税单位原则上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的成本核算对象相一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既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不论其是否属于同一立项项目,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单独核算增值额的,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应就该成本核算项目的全部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 浙国税外[2005] 2005/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 厦国税发[2004] 2004/1/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8/8/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7/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内地税发[2003] 2003/8/18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0/7/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 长政办发[2014] 2014/3/2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 穗地税发[2005] 2005/1/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山西省国家税务 2017/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甬地税一[2006] 2006/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