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鞍山环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0]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8
实施时间: 2000-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环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使用问题的请示》(马地税[2000]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施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施行)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10号)等均明确规定,对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必须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马鞍山环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因此,必须使用由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广应用机动车销售统 鄂国税发[2007] 2007/9/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 内地税发[2000] 2000/8/2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版面的 吉国税发[2007] 2007/1/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云国税发[2006] 2006/8/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 京地税征[2004] 2004/6/14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宁价费[2004]19 2004/7/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 沪价费[2010]12 2010/12/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 2008/6/1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 黑国税函[2008] 2008/7/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 京地税票[2006] 200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