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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09]1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6-30
实施时间: 2009-6-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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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人员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全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总体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员安置工作,努力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安置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革涉及人员情况
  全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12073人(自治区本级4227人,各市7846人),其中: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6834人(自治区本级1644人,各市5190人),其中:在职在编职工4746人(自治区本级1093人,各市3653人),离退休职工537人(自治区本级184人,各市353人),合同用工1551人(自治区本级367人,各市1184人);运输管理费征收人员1624人(各市1624人),其中:在职在编职工1261人,离退休职工269人,合同用工94人;水路交通规费征收人员158人(自治区本级23人,各市135人),其中在职在编职工157人(自治区本级23人,各市134人),合同用工1人(各市1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3457人(自治区本级2560人,各市897人),其中:属事业编制人员1220人(自治区本级791人,各市429人),离退休人员19人(各市19人),合同用工2218人(自治区本级1769人,各市449人)。
  四、2009年需要安置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人员情况
  2009年全区需要安置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共8616人(自治区本级1667人,各市6949人),其中:在职在编职工6164人(自治区本级1116人,各市5048人),离退休职工806人(自治区本级184人,各市622人),合同用工1646人(自治区本级367人,各市1279人)。
  (一)自治区本级需安置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共1667人。其中: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1644人(在职在编1093人,离退休职工184人,合同用工367人);水路交通规费征收人员23人(均为在职在编)。
  (二)地方各市需安置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共6949人。其中: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5190人(在职在编3653人,离退休职工353人,合同用工1184人);运输管理费征收人员1624人(在职在编1261人,离退休职工269人,合同用工94人);水路交通规费征收人员135人(在职在编134人,合同用工1人)。
  五、具体安置实施办法
  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六费征收人员已经进入待安置状态。为了确保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2009年人员安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妥善安置好六费征收人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全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停止收费后,再另行研究确定。
  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安置办法如下:
  (一)鼓励提前退休。
  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在职在编人员,凡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减轻人员安置压力。
  (二)税务部门接收。
  各级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职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根据中央编办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下达的编制数额,依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由税务等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考试录用、调任等接收具体办法,制订我区实施方案,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三)交通部门内部转岗。
  1. 组建全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
  以现有的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交通征费稽查处、交通征费稽查所三级机构框架为基础,整合各级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专职人员,组建全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分别设立自治区路政执法总队、路政执法支队和路政执法大队,相应归口自治区、市、县级公路管理局管理。
  按照法定程序,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全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名称、规格和事业编制,允许超编运行,直到超编人员自然消化为止。
  2. 水路交通规费人员安置。
  自治区本级水路交通规费征收在职在编人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自治区直属船检、航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以加强船检业务、航道管理等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安置。
  对于改革涉及的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单位,按照“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各主管单位确定接收单位,妥善安置。
  (五)多渠道安置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
  自治区本级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可以采取由本人自愿报名、通过考试择优安排的方式,转岗到新开通高速公路所增加的路政执法或其他岗位就业。在人员安置期间,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增加的路政执法等岗位,其中80%用于安置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增加的收费等岗位,政府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含合同用工人员)。
  不服从就业安排的合同用工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单位和职工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人员安置前补缴完毕。对于提前退休的在职在编人员,应先一次性补缴不足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补缴数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与合同用工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支付工资、缴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欠职工债务等。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被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或接保、续保工作。
  有关费用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预留安排。
  (七)确保相关单位经费来源。
  2009年1月1日开始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公路、港航管理机构经费来源即由原来的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拨款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确保上述管理机构正常运行,要根据国发[2008]37号文件有关“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保证其经费来源。上述管理机构变更经费形式问题,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交通事业发展的角度,统筹考虑,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专题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相互配合,周密组织,稳妥推进,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乱开口子,擅自扩大或缩小划转人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办理人员调入。
  (三)做好安置人员工作,确保稳定。要按政策要求,妥善安置人员,并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同时,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四)各市应参照自治区本级安置方式,制定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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