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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09]14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8-1
实施时间: 2009-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4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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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7月1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保证自治区本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获得与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收入规模相当的资金,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逐步推进广西交通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是:
  1.保证基数。维持自治区本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利益格局不变,以中央核定的2007年六费收入数为分配基数,按照中央确定的替代性返还资金金额安排各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替代原有六费收入。未形成六费实际收入、六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不作为基数。
  2.增量调节。根据广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分配专项资金中的增长性补助资金。
  3.统一规范。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和标准统一,分配办法和过程规范。
  4.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便于监督。
  二、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
  (一)使用范围。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支出、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支出、航道养护支出、公路和水路管理支出、原六费稽征人员安置经费,以及原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等。各相关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确保交通项目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管理。自治区本级替代返还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编制具体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规范管理。地方替代返还资金具体支出方案原则上参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由地方交通部门编制,纳入地方部门预算规范管理。
  三、资金拨付
  (一)安排自治区本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
  安排自治区本级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和本级交通部门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用款单位,专款专用。
  (二)安排地方使用的专项资金的拨付。
  安排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给各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交通部门使用,专款专用。
  四、资金分配具体操作方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中央核定的2007年度六费自治区本级收入数与地方收入数比例分配专项资金中的替代返还资金。
  2009年3月,中央核定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替代返还资金40.26亿元。按照此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自治区本级使用30.76亿元,市、县使用9.5亿元。
  2009年分配给各市替代返还资金基数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交通厅下达给各市财政部门,分配给各县的基数由各市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部门下达给各县财政部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交通厅备案。2009年以后的资金分配,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二)自治区本级替代返还资金按照原六费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程序由自治区交通厅编制具体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规范管理。
  (三)地方替代返还资金具体支出方案原则上参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由地方交通部门编制,纳入地方部门预算规范管理。
  (四)专项资金中的增长性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财政厅综合研究确定分配使用。
  (五)根据广西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和核发证照工本费,同时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的实际情况,从专项资金中安排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经费支出。
  (六)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交通厅制定广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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