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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425#废渣水泥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0]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5
实施时间: 2000-1-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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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市精壮水泥有限公司在求免征425#废渣水泥增值税的请示》(宣城税发[1999]14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在1999年10—12月份生产销售的425#废渣水泥(废渣掺兑量体积比在30%以上)免征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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