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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30
实施时间: 2004-9-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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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资格审批事项后,各市要认真做好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管理,严格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扣缴义务人要按照税务系统票证管理办法持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簿办理领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等手续。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检查,发现扣缴义务人发生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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