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9
实施时间: 2001-6-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广告行业的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政策,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广告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广告发布费的扣除,须凭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广告业发票,并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当期扣除不足的,可以从下期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对广告代理者向买断媒体某个频道或栏目及全权代理媒体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媒体代理广告公司”)所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可以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必须同时附有下列资料:
  (一)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并经媒体有关部门认可的广告发布情况证明;
  (二)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业发票;
  (三)主管地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媒体向媒体代理广告公司提供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为客户从事网络设计和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广告发布者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包括点歌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对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载体为客户的商品、劳务作宣传而提供设计、制作等相关服务,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将广告载体转让给他人,并由受让者发布广告所取得的收入,暂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函[2010]10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3-15
实施时间:2010-3-1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云财税[2001]54 2001/9/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辽国税发[2005] 2005/9/6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 赣地税发[2001] 0001/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补充规定》的通 豫地税发[2006] 2006/12/3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 京地税营[2002] 2002/7/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税征收 鲁地税发[2000] 20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