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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4]2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8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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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便于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普通发票的实际使用情况,我局决定对普通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发票换版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11月1日起,我局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含企业衔头发票,下同)可同时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从2005年1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限于2005年4月1日前,将尚未验销的旧版普通发票(含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逾期未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新版普通发票式样的调整
  我局统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共有16种:“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广东省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发票”、“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收入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广东省深圳市拍卖典当行销售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广东省深圳市粮食销售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没收假发票凭证”和“销货清单”。
  同时,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版式进行了调整:
  (一)所有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普通发票票面式样改为“裁剪式发票”,十元版、百元版、电脑版普通发票以及企业自印衔头发票维持原来式样不变。
  (二)取消“广东省深圳市砖瓦灰沙石和工业用泥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业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
  (三)根据总局文件要求,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名称更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此外,根据我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名称更改为“广东省深圳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深圳市对外装配收入发票”的名称更改为“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四)“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由原来的按本装订的“无面额版”发票改为折叠式的“电脑版”发票。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
  (一)发票代码由原来的17位,改为12位:第1位为国地税标志码、第2-5位为行政区域码、第6-7位为印制年号、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位为发票类别码、第10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第11位为发票联次代码、第12位为金额版面代码。
  (二)发票号码长度由原来的7位更改为8位。
  (三)取消发票票面左上角的“国税”字样,同时在发票票面下方加印发票查询的具体方法。
  (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存根联、发票联及抵扣联的背涂颜色为紫色,其余联次背涂颜色为黑色,最后一联无背涂;发票联背面印有黑色“SZ”字样。
  (五)企业自印的手写版衔头发票采用原普通防伪水印纸印制,所有联次无背涂,其发票联的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企业自印的电脑版衔头发票采用原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所有联次无背涂。
  (六)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十元版、百元版、电脑版发票以及企业自印的衔头发票,其发票联大写金额栏复写后文字在紫外灯下不再有荧光反应。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千元版发票的发票联大写金额栏复写后,“千位”栏文字在紫外灯下呈红色荧光反映,其余位数没有荧光反应。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万元版发票的发票联大写金额栏复写后,“万位”和“千位”栏文字在紫外灯下呈绿色荧光反映,其余位数没有荧光反应。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发票的发票联大写金额栏复写后,其位数最高的两栏文字上半部分呈红色荧光反应,下半部分呈绿色荧光反应,其余位数没有荧光反应。
  (七)出口商品发票右上角印有“出口专用”字样,其外框采用“国税”文字微缩印制。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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