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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4]15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5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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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电力运营维护费一律按该批复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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