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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4]26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0
实施时间: 2004-9-1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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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200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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