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4]43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应采用A4纸(双面印刷),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在将该类企业认定信息录入审核系统时,应将其9位的技术监督局码前补一位“0”作为其“企业代码”,同时将“标志”设为“0”。
  二○○四年九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 国办发[2018]53 2018/7/2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 2015/11/10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9/10/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京国税函[2004] 2004/9/10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5/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 青政办[2015]82 2015/4/1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 津国税退[2004] 2004/9/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鸿轩集团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出口 粤国税函[2006] 2006/6/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冀政办字[2018] 2018/8/1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十条 黑政规[2018]12 2018/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