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10]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5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升级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8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报时,应在申报明细数据的“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
  二、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日期以企业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