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4]23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5
实施时间: 2004-8-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8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税源管理,而税源管理工作的任务主要由税收管理员承担。加强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不仅要对纳税人实行精细化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税收管理服务的意识,切实转变管理理念,把对基层一线人员的管理从过去的管理监控型转变为指导服务型。要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切实为基层“减负松绑”,坚持以人为本,建立长效激励、制约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就当前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一)从省局机关做起,对现有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各省辖市局向省局报送的报表共有146个,经过清理,取消报送报表64个,其中38个暂时报送,待电子税源档案库建立后不再由基层报送;保留报送报表82个。(报表清理具体情况另行下文明确)
  今后,凡通过省局数据库能够直接提取数据满足填报的报表,一律不得再要求基层上报。不能直接提取的,由省局各处(室)提出需求,商信息中心后,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再通知基层上报。
  (二)要尽量减少临时性工作。省局实行内联网公告审批制度,对各种临时性工作,要经过办公室审查,主管局领导批准,才能在内联网公告栏发布公告。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公告。
  各省辖市局要对要求基层报送的报表、报告、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尽量减少基层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填报的报表。
  (三)简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省局对各省辖市局只考核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三项指标;登记率由各省辖市局考核,省局通过明查暗访进行抽查;申报率、欠税增减率、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小规模企业零(低)申报率、个体户均税负、户均发票使用量、未达起征点率、非正常户率、停业率等九项指标作为辅助指标,只监控不考核。
  (四)改进执法责任制考核。关闭个别考核指标,省局暂不执行综合评比指令和执法通报指令。
  二、为税收管理员创造工作条件
  (五)改进办公条件。为税收管理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原则上管理企业的税收管理员每人一台计算机、管理个体的税收管理员2-3人一台计算机。并对网络进行改造,确保每一台计算机都能够与局域网联接。
  (六)设置应用系统使用权限。每个税收管理员都能应用CTAIS、“一户式”电子税源档案及税收综合分析系统、纳税评估系统等软件,查询信息,掌握税收预警线,录入采集的纳税人动态信息,开展纳税评估。
  (七)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鼓励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业务能手,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税收管理员队伍。在培训组织上,实行分级培训,省局主要负责编写教材,培训师资和业务骨干,其他人员以市局组织培训为主;在培训内容上,要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加强思想道德、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教育,强化纳税评估方法、技巧等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能力;在培训方式上,要坚持自学为主、统一培训为辅的方式。
  三、界定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权限
  (八)税收管理员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退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九)为税收管理员制发税务检查证,供税收管理员行使检查权时使用。
  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员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活动。
  日常检查要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必要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特别是对于重点企业的日常检查要两人上岗。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已经被税务稽查部门列入专项检查或已立案查处的,税收征管部门一般不再进行日常检查。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货运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抵扣凭单、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等协查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协查专用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照《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详细记录,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明确税收管理员的重点职责
  (十)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设置税收管理员,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要根据人员素质状况,优化税收管理员配置,选拔部分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
  实行税源管理科(税务所)长管户制度、重点税源局长联系点制度,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税源变化情况,管住管好重点税源。
  (十一)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按户管理涉税事务,管户到人,管事到位。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管理,提高个体平均税负。企业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积极开展纳税评估,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不断提高征收率,减少税收流失。
  五、加强纳税评估
  (十二)信息采集录入。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没有纳入“一户式”电子税源档案系统的信息。主要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第三方信息。静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变化的信息。如生产工艺流程等;动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主要有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每月有变化的信息;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需从其他企业(单位)采集的相关信息。如耗用的电量、水量、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等。对静态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录入;对动态信息可根据日常监控需要原则上按月采集录入;对第三方信息原则上由征管等部门统一采集或指定专人采集录入,纳入“一户式”电子税源档案系统存储。
  (十三)人机结合,确定评估对象。每月例征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要根据“一户式”电子税源档案信息和纳税评估软件初审结果,并结合所掌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案头综合分析,初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对存在疑点需进一步验证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补充采集信息,确定是否转入约谈举证;对经过案头评估,存在异常情况有重大嫌疑的纳税人,直接转入约谈举证。
  (十四)约谈举证。税收管理员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重点评估对象和自己确定的评估对象,分析确定需要调查了解的内容,实施约谈举证。
  (十五)认定处理。经约谈举证后无问题的,作出评估认定结论并归档。需进一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可以就相关问题到被评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开展实地调查,如查阅账簿、核实库存等。实地调查时,持《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无问题的,作出评估认定结论并归档;对纳税人自行承认有问题并愿意自查补缴税款的,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经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发现有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嫌疑的,或确有问题,而纳税人不承认、不愿意自查补缴税款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十六)建立四级纳税评估机制。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初步评估;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可以成立纳税评估小组,对税收管理员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统一组织实施约谈举证和认定处理。同时可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统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省辖市局、县(市)局、城区局分别负责本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对基层纳税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定处理,特殊问题提交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完善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
  (十七)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由各基层局具体负责,重点突出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考核。对于个体税收管理员,主要结合日常巡查巡管等日常管理行为,考核是否有漏征漏管情况、税源调查情况、定税是否公平合理等;对于企业税收管理员,主要围绕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工作,通过评估户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小规模企业零(低)申报率、提供稽查案源准确度等指标考核其工作绩效。
  七、严格奖惩,实行责任追究
  (十八)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活动。省、市、县每级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称号,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能级制”相结合。税源管理能手的评选以注重工作实绩为主,以培训考试为辅,目的是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税源监控。
  (十九)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理顺税政部门、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二十)各级税政部门主要负责总结提炼分类管理成果,探索行业税源管理规律,设立主、辅控指标,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数学模型,指导基层和税收管理员搞好纳税评估工作。
  各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指标考核、岗责体系的建立。并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向税政部门提出完善纳税评估数学模型的建议。
  各级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移交的稽查案源,要及时查处,并对纳税评估数学模型进行验证,向征管部门提出改进加强征管的建议,实现以查促管、查管互动。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原有关制度和办法与此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苏地税发[2005] 2005/5/2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通 浙地税函[2007] 2007/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 鄂国税发[2005] 2005/4/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地税函[2010] 2010/4/6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分析 税款征收 税源 丽国税征[2007] 2007/12/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集贸 黔国税发[2005] 2005/9/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 京地税征[2005] 2005/11/2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 闽国税发[2005] 2005/4/1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 湘地税函[2005] 200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