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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资审[2006]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6-2-27
实施时间: 2006-2-27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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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监管企业:
  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属企业实际,现制定下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活动、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企业及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三)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企业及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条 企业应当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企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经企业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对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市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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