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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6]13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30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营业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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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市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分布状况和内在规律,在参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测算和多次论证,制定了《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八区执行《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标准中未列举的区、县(地段)可参照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标准,报市局备案。
  二、核定对象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申报计税租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核定其计税租金:
  1、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纳税人申报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法
  本标准确定了不同地段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的计税租金标准,对申报租金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确定的计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据以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对申报租金高于本标准计税租金的,按纳税人申报租金征税。对出租房屋不在列举地段范围的,可按就近计税租金孰低的原则确定适用范围。
  四、其他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应核定情形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实施核定征收工作。
  2、受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代征房屋租赁地方税收。代征部门在委托代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属应核定情形的,按本标准确定的计税租金征税开票。
  3、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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