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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穗教财基[2005]1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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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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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定期向民办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四条 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一)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予以确认。
  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所退学杂费及捐资助学款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等。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范围,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民办学校应该明确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定期盘点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民办学校购置的大批量小件耐用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净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三)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分配的办学结余是指办学结余扣除按民办学校的规定提取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民办学校可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不包括民办学校依法兴办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若合同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合同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总额。
  (二)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预收账款”科目,并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1、“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收到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
  2、“非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三)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奖学助学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计提的奖学、助学金。本科目应设置“奖学金”、“助学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额归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2、计提和使用奖学助学金的办法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计提奖学、助学金时,借记“利润分配——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支付时,借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奖学、助学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实际支出数大于计提数的差额,即需要补提的奖学助学基金。
  (四)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接受委托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购校服款、代管学生食堂伙食款、代收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
  3、民办学校收到代收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代为支付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余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
  2、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余额。
  (六)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自行确定的从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保证金。
  2、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
  (七)主营业务收入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1、“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收取的办学收入。
  2、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是否学历教育的收入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八)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捐资助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在受教育者入校之初收取的建校资助款等。
  2、民办学校收取捐资助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资助学收入”科目。
  (九)营业外收入下设二级科目“其他非办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民办学校取得其他非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非办学收入”。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有关内容在以下科目核算:
  (一)本年办学结余使用“本年利润”科目;
  (二)分配办学结余时使用“利润分配”科目;
  (三)以前年度办学结余的调整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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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f0508   2011年10月25日
请问你那有没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讲座》的PPT,如有的话请发:liuxf0508@126.com邮箱里,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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