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6]2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7
实施时间: 2006-4-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对涉及征收管理中的部分税收执法文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文书执行,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和质量。
  二、本次修订的文书式样共68个,涉及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等11个文件。修订后,上述文件依然有效,但涉及的相关文书停止执行。
  三、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文书,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通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文书可继续使用。
  四、由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委托代征协议”两份文书的修改意见正在请示总局,在总局批示下达之前,暂时使用原有文书式样。
  五、此次修订的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
  2.停止使用文书涉及的文件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
  文书目录
  文书类型 序号 文书名称 页码
  登记类 1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4-5
  2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6
  3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7-8
  4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9-10
  5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11-12
  6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3-14
  7 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表 15
  8 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表 16
  9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17-18
  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19-20
  11 纳 税 人 情 况 通 报 书 21
  12 纳税及发票情况表 22
  申报征收类 13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 23
  14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24
  15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5
  16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26
  17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7-28
  18 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 29
  19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 30
  20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31
  21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32-33
  22 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34-35
  23 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35
  24 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36
  欠税类 25 欠税登记台帐 37
  26 欠税登记台帐(续1) 38
  27 欠税人登记台帐(续2) 39-40
  28 欠 税 人 基 本 情 况 报 告 表 41-42
  29 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 43
  30 欠税事项告知书 44-45
  税收保全类 31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46-47
  32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48-49
  33 纳税担保书 50-51
  34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52-54
  35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55-56
  36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57-58
  37 边控对象通知书 59-61
  38 阻止出境决定书 62-63
  39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64-65
  40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66-67
  41 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 68-69
  42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70-71
  43 冻结存款通知书 72-73
  44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74-75
  45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76-77
  46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78-80
  47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81-83
  48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84-86
  49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87-88
  50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 89-90
  税收强制执行类 51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91-93
  52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94-95
  53 委托拍卖合同 96-99
  54 委托变卖合同 100-103
  55 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 104
  56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105-107
  57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108-109
  58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110-112
  59 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113-114
  60 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115-116
  61 强制执行申请书 117-119
  62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 120-121
  63 协助执行通知书(二) 122-123
  64 协助执行通知书(三) 124-125
  65 涉税案件移送书 126-127
  综合类 66 税务事项告知书 128-129
  67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30-131
  68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32-133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邮 政编 码
  财务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行业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是否是缴税帐号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
  扣缴义务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扣缴义务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是 否 是 否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 填表说明:
  (1)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 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
  (3) 开户银行、帐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
  (4)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银行开户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帐户性质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时间 变更时间 注销时间 备注
  报告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报告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经办人: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帐户性质按照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如实填写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资 料 名 称 备 注
  1.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3.折旧方法
  4.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
  6.会计报表
  纳税人: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说明
  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 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 填表说明:
  (1)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 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 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 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合并(分立)原因 批准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 合并(分立)时间
  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 是否欠税
  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额 税款所属期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 备注
  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纳税人经办人: 负责人: 税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3. 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4. 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5. 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6. 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7.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8.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9. 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证明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实际经营期间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到达时间 报验时间
  经营地点 货物存放地点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
  申请单位: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
  2. 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3.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号:填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
  4. 到达时间:填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5. 报验时间:填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6. 经营地点:填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区、街及街道号。
  7. 货物存放地点:填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 ] 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 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货物名称 数量 销售地点 有效期限 货物总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 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表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编号: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纳税评估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票管理环节意见 发 票 管 理 结 缴 情 况
  发票名称 发票数量 结缴数量 未缴数量 发票起止号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征收或执行环节意见 未纳税款
  税种 所属时期 税额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征收或执行环节、发票管理环节、纳税评估环节各留存一份。
  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表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编号: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纳税人(签章)法人代表(负责人): 办税员: 年 月 日
  发票管理环节 流失发票情况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数量 字轨 起止号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稽查环节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征收环节 欠缴税种 所属时期 税额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环节 税务登记证正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它有关证件
  号码 数量 号码 数量 号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稽查环节、征收环节、发票管理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各留存一份。本表同样适用解除吊销户申请和审批。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遗失被盗税务证件 证件名称 证 件 号 码
  遗失被盗情况说明
  遗失声明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使用。
  2.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应写明遗失、被盗证件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
  3.遗失声明: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税汇缴[ ] 号
  地方税务局(分局):
  (总机构名称及计算机代码)为我局管辖户,该总机构在你区设立名为 的分支机构,现到我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源控管,特将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税、费情况告知你局,并请你局按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附:
  汇总缴纳情况表
  序号 税种名称 是否在总机构汇总缴纳
  1 企业所得税 是 (否)
  2 个人所得税 是 (否)
  3 营业税 是 (否)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 (否)
  5 教育费附加 是 (否)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是 (否)
  7 房产税 是 (否)
  8 土地使用税 是 (否)
  9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是 (否)
  10 土地增值税 是 (否)
  11 资源税 是 (否)
  12 印花税 是 (否)
  13 车船使用税 是 (否)
  14 契税 是 (否)
  15 城市房地产税 是 (否)
  16 车船使用牌照税 是 (否)
  特此证明。 税务局(签章)
  年 月 日
  注:
  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本表仅限总机构为本市注册登记纳税人使用。
  3.本表一式三份,总机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
  纳税人情况通报书
  税情[ ] 号
  税务局:
  (公司)因注册地址变更至你区(县),现将该户征管情况函告你局,请予接收。
  单位名称: 计算机代码: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征管事项 欠缴税款:
  未退税款、手续费:
  享受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情况:
  其他涉税重大事项:
  评估及建议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转出局和接收局各一份存档;
  纳税及发票情况表
  税务局:
  (纳税人名称)因生产经营地址变更至 (区、县),特提出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申请,并将我单位纳税及发票情况报告如下。
  税种 年度 年度 年度
  应纳 已纳 应纳 已纳 应纳 已纳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税费合计
  当年发票情况 购领发票种类:购领发票数量及起止号码:未拆封使用发票: 卷;未拆封使用发票起止号:使用发票种类:使用发票数量及起止号码:自印发票印制、使用、结存情况:
  单位负责人: (签章) 经办人: 税务机关(签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转出局和接收局各留一份存档;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
  申报所属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税务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我单位(或个人)申报本期应纳的所有地方税、费、附加等款项均为零。
  我确认以上申报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报。
  纳税人印章
  年 月 日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 元,月应纳税额为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应纳税额明细表
  税 种 税 率 税 额(元)
  税额合计(大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停业期限 复业时间
  缴回发票情况 种 类 号 码 本 数 领回发票情况 种类 号 码 本 数
  缴存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登记证 其他资料 领用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登记证 其他资料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结清税款情况 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停业期是(否)纳税 已缴应纳税款 已缴滞纳金 已缴罚款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 务机 关复 核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注:1.申请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在表头“提前复业”字样上划钩。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人、平方米、元
  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纳税人经营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申报项目 月经营额 月收益额 调整项目 原月经营额 原月收益额 现月经营额 现月收益额
  纳税人签章:
  税务机关复核 纳税人经营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2.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在表头“申请变更”字样上划钩。
  3.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项目”的内容。
  4.“纳税人经营情况”空白区域的具体项目及计量单位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5.税务机关应留存本表。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 称
  申请延期申报税种 税款所属时期 规定申报期限 申请延期申报的期 限
  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延期申报期限: 年 月 日前
  预缴税款核定方式 □上期实际缴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税额
  预缴税种 税 目 税款所属时期 上期实际缴纳税额 核定预缴税额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期申报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逐项填写无法正常申报的税种;
  (2)核准延期申报期限:税务机关批准的准予延期申报的截止日期;
  (3)预缴税款核定方式:采取哪种核定方式在相应的“□”内打“√”;
  (4)核定应纳税种: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
  (5)核定预缴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预缴税款的税额。
  《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
  税缓征[ ] 号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于20 年 月 日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你单位20 年 月 税 元、 税 元、 税 元、 税 元,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延期缴纳 天,请按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入库。超过该期限将对滞纳税款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告知事项: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所盖章:
  20 年 月 日
  注: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本文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决定批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申请时使用。
  3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下发纳税人,一份与延期缴纳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
  税缓征[ ] 号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于20 年 月 日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收悉。经研究并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不符合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现通知你单位将 税 元、 税 元、 税 元、 税 元,及时足额入库。并从20 年 月征期过后的次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告知事项: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所盖章:
  20 年 月 日
  注: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本文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决定不批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申请时使用。
  3. 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下发纳税人,一份与延期缴纳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税抵[ ] 号
  :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欠缴税款总额为 元,应退税款总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现将你(单位)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 元(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应退税款 种类 应退原因 缴纳日期 应退金额 应退利息 应退总额
  税
  税
  滞纳金 ———
  罚没款 ———
  合计 ——— ———
  欠缴税款 种类 税目 所属时期 欠缴金额 应缴滞纳金 欠缴总额
  税
  税
  罚没款 ———
  合计 ——— ———
  实际抵扣税款 种类 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 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
  抵扣应退金额 抵扣应退利息 抵扣应退总额 抵扣欠缴金额 抵扣滞纳金 抵扣欠缴总额
  税
  税
  滞纳金 ———
  罚没款 ———
  合计
  余额情况 尚余应退金额 元(不含其应付利息)尚余欠缴金额 元(不含应缴滞纳金)
  备注 本表计算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欠缴税款及应缴滞纳金的截止期为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
  填报说明:
  本表规格为16开竖式;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一份。
  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实际抵扣税款”栏填写抵扣的应退税款及其相应的应付利息金额;
  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实际抵扣税款”栏填写抵扣的欠缴税款及其相应的应缴滞纳金的金额;
  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税代征[ ] 号
  (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 ――――――――――事项的相关税款,代征内容、程序和要求,按协议书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税变委[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与我局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 号),现因 ,需要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办理修订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税终委[ ] 号
  :
  因 ,根据你单位与我局签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税委[ ] 号)第 条第 款,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欠税登记台帐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单位(个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企业状况
  欠税所属日期 限缴日 期 欠缴性质 税种
  欠缴税款金 额 欠缴滞纳金金额 补缴欠税情况 补缴滞纳金情况 核销欠税情 况 减免滞纳金情 况 欠 税类 型 欠 税余 额 欠税滞纳金余额
  金额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时间 金额 日期 金额 日期 金额 日期 金额 日期 金额 日期
  申报未入库
  缓缴到期未入库
  检查未入库
  定额未入库
  担保未入库
  其他
  申报未入库
  缓缴到期未入库
  检查未入库
  定额未入库
  担保未入库
  其他
  申报未入库
  缓缴到期未入库
  检查未入库
  定额未入库
  担保未入库
  其他
  合计
  欠税登记台帐(续1)
  单位(个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一、欠缴税款情况 欠税金额 欠缴滞纳金金额
  二、关联企业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三、银行存款情况: 开户银行 存款帐户 存款余额
  合计
  四、财产情况: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房产原值 余值
  合计
  机动车 品名及型号 数量 购车原价
  合计
  其他动产 品名及型号 动产原值 余值
  合计
  库存商品货物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五、投资情况: 投资项目 投资额 投资收益情况
  六、债权情况: 应收账款明细情况 应收票据明细情况
  单位名称 帐面余额 应收日期 应收票据名称 应收金额 到期日期
  欠税人登记台帐(续2)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七、《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送达情况 送达日期 文书接收人姓名
  八、报送资料情况 报送资料日期 报送资料清单
  九、限期纳税情况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十、提供纳税担保情况 以自身财产或商品、货物做担保的 以第三人财产做纳税担保的
  财产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财产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合计
  十一、欠税公告情况 公告时间 公告渠道
  十二、税收强制执行情况 金融机构扣款情况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情况
  查封扣押日期 拍卖、变卖日期
  金融机构名称 扣款金额 扣款日期 商品、货物、财产情况
  财产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使用说明
  1.“所属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行业划分标准填写;
  2.“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划分标准填写;
  3.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个人的填写护照号码;
  4 “企业状况”填写正常、非正常、吊销;
  5.“欠税所属日期”按欠税所属实际日期填写;
  6.“限缴日期”是指缓缴税款批准后的限缴日期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限缴日期;
  7.欠税情况按照欠缴性质分税种统计;
  8.“补缴欠税情况”和“补缴滞纳金情况”按照欠税人实际补缴欠税、滞纳金的金额及日期填写;
  9.“核销欠税情况”按照经批准已核销的欠缴税款的金额、核销日期填写;
  10.“减免滞纳金情况”按照经审批已减免的滞纳金金额、减免批准日期填写;
  11.“欠税类型”按《欠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填写;
  12.“财产情况”中的“不动产”、“机动车”、“其他动产”及“库存商品货物”按相当于欠缴税款的价值填写。
  13.“《追缴欠税事项告知书》的送达情况”中的“受送达人”是指接收该文书的自然人;
  14.“公告时间”是指在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宣传栏及新闻媒体上欠税公告发布的时间;
  15.“公告渠道”是指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宣传栏及新闻媒体;
  欠 税 人 基 本 情 况 报 告 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单位(个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欠税总金额
  一、关联企业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银行存款情况: 开户银行 存款帐户 存款余额
  合计
  三、财产情况: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房产原值 余值
  合计
  机动车 品名及型号 数量 购车原价
  其他动产 品名及型号 动产原值 余值
  合计
  库存商品货物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四、投资情况: 投资项目 投资额 投资收益情况
  五、债权情况: 应收账款明细情况 应收票据明细情况
  单位名称 帐面余额 应收日期 应收票据名称 应收金额 到期日期
  填报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使用说明
  1.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个人的填写护照号码;
  2. “关联企业”指同你单位有以下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3. “银行存款情况”填写你单位开立的全部银行帐户情况;
  4. “不动产”填写你单位拥有的全部的未设置抵押权的不动产;
  5. “机动车”是指你单位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的机动车。分不同的品名及型号汇总填写;
  6. “其他动产”是指你单位拥有的除机动车外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的动产。分不同的品名及型号汇总填写。“动产原值”和“余值”按照你帐簿上记载的原值及余值填写;
  7. “库存商品货物”分品名及规格汇总填写;
  8. “投资情况”填写你单位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情况。
  9. “债权情况”分“应收帐款明细情况”和“应收票据明细情况”填写。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 No.□□□□□□□□□
  税务所名称: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经营地址
  死欠情况   税种 所属期 欠缴金额
  合计 ————
  1、2、3、4、┇
  附报
  资料
  名称
  区县局、分局         区县局公章
  税务所核查人员 税务所所长 区县局核查人员 主管局长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市局 相关处室意见(签章)   审批领导小组意见: 主管局长(签章)
  市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1、“经营地址”按税务登记表纳税户经营地址填列。
  2、所属期按税收申报表所属期填列。
  3、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税务所填写,经市局审批核准后,一份附相关申请材料留存税务所,一份留存区
  县局,一份留存市局。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追缴 欠 税(滞纳金)事 项 告 知 书
  地税追字[ ] 号
  :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你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十五日内将欠缴税款 元、滞纳金 元缴纳入库或提供纳税担保。滞纳金计算为你单位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欠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资料向我局报送。
  逾期未报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从即日起你单位有合并、分立情形时应向我局报告;如你单位欠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从即日起处分不动产、五万元以上资产之前应向我局报告。
  4、到期不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我局将对你单位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5、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出境;
  6、到期不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附:《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执法行为
  拟使用文书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 长: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本审批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内部审批税收执法行为时使用。各级税务稽查局在拟采取税收执法行为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执法行为时使用本审批表。本审批表不能直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文书。
  3.本审批表中的“税务执法行为”是指拟采取的具体税务执法行为,如调取帐簿、检查存款帐户、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需要由税务局长审批的执法行为。
  4.本审批表“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执法行为的原因及依据,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部门经办人填写。
  5.本审批表需逐级分别填写及审批。“申请单位”填写查办案件部门或下级税务机关名称;“承办部门意见”填写稽查局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局长意见”填写有审批权限的同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意见。
  6.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担通[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 )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台头“ ”:填写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姓名);
  (5)“向 ”处:分别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装入检查案卷。
  纳税担保书
  编号:
  纳税人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纳税担保人 名 称 登记注册类型
  地 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形式
  担保范围 税款、滞纳金金额(大写)————元以及实现税款、滞纳金入库的费用,滞纳金起算时间为 年 月 日。
  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 纳税人于 年 月 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由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税务机关纳税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人以自己财产担保的,于 年 月 日前未缴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担保财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担保财产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名称及数量
  附: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及份数
  不动产价值(估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动产价值(估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其他财产价值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纳税担保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纳税担保人(章)年 月 日 纳税人签字: 纳税人(章)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担保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以信用、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担保书中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4.担保形式填写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动产担保或者不动产担保等。
  5.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是指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6.担保责任包括:(1)担保人担保纳税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2)被担保纳税人超过担保期限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纳所担保税款的义务。
  7.本担保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担保人名称 纳税担保人地址
  纳税担保人证件种类 纳税担保人证件号码
  应纳税款 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
  担保财产名称 担保财产权属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不动产
  不动产合计 (人民币大写)
  动产
  动产合计 (人民币大写)
  担保财产总价值 (人民币大写)
  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 担保纳税人于 年 月 日前缴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签字: (章)年 月 日 纳税担保人签字:(章)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纳税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担保文书;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本清单为《纳税担保书》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清单中的“纳税担保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所称的第三人。
  5.本清单中的“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栏,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担保财产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6.本清单中的“纳税人签字”栏,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7.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商品、货物按当地当日市场最低价格计算;
  (2)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3)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8.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价值。
  9.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解担[ ] 号
  :
  鉴于 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单位)提供的纳税担保。
  请于 年 月 日前持 ,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
  (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由纳税人抄送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后又缴纳了应纳税款时使用。
  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5. “持 ,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横线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1)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应填写《纳税担保书》;
  (2)对于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对于由纳税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写《 纳税担保书 》及 《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
  5.纳税人如期缴纳了应纳税款,但滞纳金数额明确又未缴纳的,填写“(滞纳金未缴的,请于 年月 日前缴清滞纳金。)”部分的内容。
  6.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抄送纳税担保人。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解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担”。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担保纳税人,一份送纳税担保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姓 名 像片
  化名:姓 名
  籍贯或国籍 性别
  证件种类、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或社会身份
  体貌特征
  住址 境内
  境外
  出境口岸 出境后到达地点
  阻止出境理由(欠税额)
  申请机关领导签字: 联系人:电 话: 申请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阻止欠税人出境,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时使用。
  3.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中所列项目,其中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号码等基本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完整。
  4.边控对象的“姓”和“名”分开填写(含化名),并且只能用中、英、法、德等其中一种文字填写(日本人必须同时用汉字、罗马拼音两种文字填写)。外文用大写印刷体字母填写。
  5.“出境口岸”栏填写需部署边控的口岸名称。控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6.“阻止出境理由(欠税额)”栏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理由、事实依据及具体欠税额。
  7.“联系人”及“电话”栏需填写二十四小时可联系到的人员及电话。
  8.本申请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有审批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边控对象通知书
  姓 名 像片
  化名:姓 名
  籍贯或国籍 性别
  证件种类、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或社会身份
  体貌特征
  住址 境内
  境外
  出境口岸 出境后到达地点
  交控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期限至 年 月 日
  主要问题
  边控要求及发现后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及说辞
  审批机关领导批示 审批机关(签章)年 月 日
  交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6]215号)设置。
  2.适用范围: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阻止欠税人出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填写本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时使用。
  3.交控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本通知书中所列项目,其中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号码等基本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完整。
  4.边控对象的“姓”和“名”分开填写(含化名),并且只能用中、英、法、德等其中一种文字填写(日本人必须同时用汉字、罗马拼音两种文字填写)。外文用大写印刷体字母填写。
  5.“出境口岸”栏填写需部署边控的口岸名称。控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6.“主要问题”栏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7.“边控要求及发现后处理办法”栏可选择下列之一填写:
  (1)阻止欠税人出境;
  (2)阻止欠税人出境,同时扣押欠税人所持出入境有效证件(仅限中国大陆居民)。
  8.“法律依据及说辞”栏填写“鉴于你(单位)欠缴税款,接税务机关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阻止你出境。”
  9.“联系人”及“电话”栏需填写二十四小时可联系到的人员及电话。
  10.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1.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级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一份审批税务机关留存。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阻[ ] 号
  :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 年 月 日起阻止你(单位) 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申请布控税务机关在决定对准备离境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时使用。
  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本决定书抬头填写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
  5.“阻止你(单位) 出境”横线处区分不同情况填写:若本决定书送达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写;若本决定书送达单位纳税人,填写被阻止出境的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
  6.“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四份,一份送出入境管理机关,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审批申请税务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籍贯或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种类、号码 出境口岸
  交控日期 年 月 日 撤控日期 年 月 日
  撤控理由
  联系人:电 话: 申请机关领导签字:申请机关(签章)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6号)设置。
  2.适用范围: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撤销阻止欠税人出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时使用。
  3.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中所列项目,其中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号码等基本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完整。
  4.边控对象的“姓”和“名”分开填写,并且只能用中、英、法、德等其中一种文字填写(日本人必须同时用汉字、罗马拼音两种文字填写)。外文用大写印刷体字母填写。
  5.“出境口岸”栏填写已部署边控的口岸名称。
  6.“撤控理由”栏填写撤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理由、事实依据。撤控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已结清所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
  (2)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的纳税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程序清偿终结。
  7.“联系人”及“电话”栏需填写二十四小时可联系到的人员及电话。
  8。本申请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级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一份审批税务机关留存。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姓 名 性别
  籍贯或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种类、号码 出境口岸
  交控日期 年 月 日 撤控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联系人:电 话: 审批机关领导签字:审批机关(签章)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6]215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符合撤控理由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填写本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机关办理撤控手续,解除阻止出境时使用。
  3.以上所称撤控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已结清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
  (2)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的纳税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程序清偿终结。
  4.撤控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本通知书中所列项目,其中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号码等基本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完整。
  5.边控对象的“姓”和“名”分开填写,并且只能用中、英、法、德等其中一种文字填写(日本人必须同时用汉字、罗马拼音两种文字填写)。外文用大写印刷体字母填写。
  6.“出境口岸”栏填写已部署边控的口岸名称。
  7.“联系人”及“电话”栏需填写二十四小时可联系到的人员及电话。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 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级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一份审批税务机关留存。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解阻[ ] 号
  :
  鉴于你(单位)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 年 月 日《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稽阻[ ] 号)对你(单位) 阻止出境的措施。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6]215号)设置
  2.适用范围: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已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时使用。
  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本决定书抬头填写被阻止出境的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具体名称。
  5.“对你(单位) ”横线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若本决定书送达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写;若本决定书送达单位纳税人,填写被解除阻止出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
  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出入境管理机关,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冻结你(单位)在
  的存款(大写) (¥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时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
  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6. “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8.“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应与《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10.本决定书与《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送达纳税人一份。
  11.文书字轨设为“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冻”。
  12.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冻通[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从 年 月 日 时起冻结
  在你处的存款帐户 号的存款(大写) (¥ )元。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帐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 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6. “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本通知书应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8。存款帐户余额指税务人员冻结存款前查询时的存款余额。
  9.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本通知书时,要求签收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10.文书字轨设为“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冻通”。
  11.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解保冻[ ] 号
  :
  鉴于你(单位)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解除 年 月 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税稽保冻[ ] 号)对你(单位)存款帐户 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后使用。
  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发出本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
  5.“鉴于你(单位)的税款 ”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6.本决定书应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决定书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本决定书送达纳税人一份的同时送达金融机构。
  8.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冻”。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解冻通[ ] 号
  :
  鉴于 的税款 ,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 年 月 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稽冻通[ ] 号)对其存款帐户
  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自行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5.“鉴于 的税款 ”第一横线处填写被冻结存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分清解除冻结存款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金融机构发出本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
  7.本通知书应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8.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轨设为“解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从你(单位)在 的存款帐户(帐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具体名称。
  4.“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在 的存款帐户(帐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7.本决定书应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8.“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金融机构,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入卷。
  10.文书字轨设为“强扣”,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扣”。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税扣通[ ] 号
  :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所附缴款凭证共 份开具的金额(大写)
  (¥ )元从其在你处的存款帐户(帐号: )扣缴入库(帐号: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帐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具体名称。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时签收时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8.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扣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扣通”。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保封[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或第五十五条。
  4.“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7.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8.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9.“对你(单位)的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10.“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1.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2.“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封”。
  1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
  根据《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稽保封[ ] 号)查封你(单位)下列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序 号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 计
  合计金额(大写)
  以上内容请被执行人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税务机关(签章):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
  使用说明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本清单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附件。
  4.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5.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6.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专用收据
  №。
  :
  根据《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稽保封[ ] 号),扣押你(单位)如下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序号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合计金额(大写)
  以上内容请被执行人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税务机关(签章):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
  使用说明
  1.本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本收据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附件。
  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5.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6.备注栏应当说明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单价、金额的来源。
  7.本收据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税强拍[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
  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3.“经 税务局(分局)”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在“决定:”后面的横线处,根据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款内容中选择填写。
  (1)“对《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保封[ ] 号)所查封(扣押)的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大写) 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3)“对你单位提供用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书 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在实施拍卖或者变卖时,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6.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7.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书的动产或不动产拍卖后,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机关协助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8.“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0.“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强拍”,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拍”。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税拍(变)[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税稽强[ ] 号)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经 税务局(分局)”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税务机关在实施拍卖或者变卖时,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6.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7. “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8.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拍卖(变卖)、收购单位,一份装入卷宗。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拍卖。
  拍卖地点: 。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佣金,除佣金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拍卖的标的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受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受托方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4.受托方对特殊标的物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应就拍卖标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
  6.受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通知委托方成交标的及成交金额。
  7.受托方应在收齐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拍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三、拍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存放地(座落地) ;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四、拍卖公告及费用负担
  受托的拍卖机构应于收到拍卖标的之日起 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进行拍卖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拍卖两次流拍无法成交,本合同自动解除;委托方不需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是否继续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拍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委托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将拍卖成交款及时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的,从逾期未划入之日起至将拍卖成交款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划入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其他有关事项
  。
  十、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 。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
  三、变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存放地(座落地) ;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委托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将变卖成交款及时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的,从逾期未划入之日起至将变卖成交款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划入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名称 保留价 起拍价 数量 备注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税拍通[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我局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税稽强拍[ ] 号)已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专用收据》所列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款项处理情况如下:
  相关费用: 元
  抵缴税款: 元
  抵缴滞纳金: 元
  抵缴罚款: 元
  抵缴没收违法所得: 元
  以上合计: 元
  经上述处理,你(单位)仍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退拍卖款)共计 元。请你(单位)携带本通知书前来我局领取已完税凭证。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逾期不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前来办理应退拍卖款事宜。)
  附件:1.拍卖(变卖)、收购合同;
  2.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3.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将结果通知纳税人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相关费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所称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4.本通知书附件中“《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是指拍卖(变卖)单位出具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复印件。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拍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拍通”。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品名称 单价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人民币(大写)
  税务机关(章): 拍卖(变卖)、收购单位:(章)
  拍卖(变卖)、收购单位经手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本清单作为《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结果通知书》的附件。
  4.拍卖(变卖)人、收购单位、买受人、收购人不止一个时,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分别填写清单。
  5.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送拍卖(变卖)、收购单位,一份装入卷宗。
  备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拍卖标的的存放地或坐落地、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解保封[ ] 号
  :
  鉴于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决定解除 年 月 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稽保封[ ] 号)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请于 年 月 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后使用。
  3.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4.“鉴于你(单位) ”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主动在限期内全部缴纳应缴款项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缴税款、滞纳金”;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款项入库的,填写“应缴税款、滞纳金已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
  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当事人发出本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
  7.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收回存档。
  8.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解除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9.“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封”。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一份随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税返字[ ] 号
  :
  鉴于 现决定返还你单位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请于 年 月
  日前,携下列有关材料,到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办理返还手续。
  附应携带的材料: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用于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返还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时使用。
  3.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4.“鉴于 ”栏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1)在税收保全措施期间,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
  (2)在拍卖、变卖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前,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
  (3)用于提供纳税担保的财产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已经依法缴纳。
  (4)在拍卖变卖结束后,有剩余的财产或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依法返还。
  5.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品名称 单价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人民币(大写)
  税务机关(章): 被返还财物单位:(章)
  经办人:
  负责人: 被返还财物单位经手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用于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返还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时使用。
  3.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强申[ ] 号
  :
  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 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件:
  申请执行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使用。
  3.本申请书抬头填写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4.正文第一段填写申请理由,申请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2)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申请行政复议,但对 (复议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 ] 号)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3)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名称、字号)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决书或裁定书名称、字号)的判决(裁定)。
  5.“根据 规定”横线处依照不同情况填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6.“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文书名称、字号。
  7.“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强申”,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申”。
  8.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
  税协一[ ] 号
  :
  我局已依法对 的 实施查封、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查封、扣押期间请不再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附件:《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稽保封[ ] 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我局已依法对 的 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协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一”。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
  税协二[ ] 号
  :
  根据 规定,我局已依法解除对 的 实施的查封、扣押,请解除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限制。
  附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 税稽解保封[ ] 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 规定”横线处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一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解除对 的 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协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二”。
  8.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
  税协三[ ] 号
  :
  根据 规定,我局已依法将 的 实施拍卖,请协助买受人 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附件:1.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
  2.《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税稽强拍[ ] 号)、《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
  3.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通知有关机关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 规定”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拍卖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法律依据。一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对 的 实施拍卖”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拍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请协助买受人 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横线处填写取得动产或不动产产权的买受人的具体名称。
  7.本通知书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税 强拍[ ] 号)、《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协三”,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三”。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涉税案件移送书
  税移[ ] 号
  :
  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审查,是否决定立案侦查,请于收到本移送书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我局。
  附件:1.
  2.
  (列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名称)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使用。
  3.本移送书抬头填写公安机关的具体名称。
  4.“ 一案”横线处填写移送案件的名称。
  5.本移送书结合《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内部审批后使用。
  6.本移送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文书字轨设为“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移”。
  8.本移送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限改[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 。 根据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
  。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税务管理相对人名称;
  (2)“你(你单位) ”:具体违法行为;
  (3)“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
  (4)“于 年 月 日”:责令改正的期限;
  (5)“前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税务管理相对人一份。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 月 日 时 分
  使用说明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附件2:
  停止使用文书涉及的文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58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附件2、附件6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24号)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10号)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1号)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5号)
  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48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 2003/11/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粤地税发[2004] 2004/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鲁国税发[2003] 2003/6/23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地税[2002]103号文件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 2002/11/2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苏地税发[2003] 2003/10/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皖国税发[2003] 2003/10/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 渝地税发[2013] 2013/6/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税 皖地税[2001]25 2001/10/2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 冀地税发[2002] 2003/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有 深地税发[2004] 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