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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1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2
实施时间: 2006-11-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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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贯彻执行。
  一、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履行规定手续的公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正常的执业转换、迁入迁出、变换从业单位、申请或终止执业等事项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停业、歇业、合并以及变更组织形式、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于当事人履行规定手续后次月10日内,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发生执业违规问题的公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明令禁止条款的执业行为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如问题性质严重,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直辖市市国、地税稽查局,征管处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查处,待问题处理结束后视问题严重程度,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随时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网站上或报刊上予以公告,同时违规税务师事务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申报厅予以公告。
  三、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公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履行年度检查程序,对于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在北京市有影响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结束后,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持《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申请表》(格式附后),分别向本所注册地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办理备案手续。受理备案的税务局应将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法人姓名予以公告。
  四、关于区县税务机关与北京市注册税是管理中心的信息交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文件规定,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地税局每半年应对辖区内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于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前报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与税管中心取得联系,以利于对问题的及时处理。
  附件: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申请表一份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执业证书编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登记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总人数
  注册(经营)资金
  其中:注册税务师人数
  申请备案区县
  法人代表姓名
  邮编
  联系电话
  备
  案
  申
  请
  内
  容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在北京市区、县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申明一定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此申请备案。
  负责人(签字):节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税务机关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区县国税、地税机关。一份由税务机关留查,一份由税务所备存
  2.随表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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