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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奥[2007]1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3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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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指[2006]5号,以下简称《捐赠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按照《捐赠办法》捐赠给“2008”工程建设的物资支出,凭市民政局开具的捐赠凭证,依据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未超过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鉴于加强“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政策性较强且涉及面较广,请各单位加强“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意识,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市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指[2006]5号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和“2008”工程有关业主单位:
  为加强“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管理,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市及北京奥组委有关规定,结合市“2008”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2008工程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作为内部管理文件,予以印发,请各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做好“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市“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管理,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市及北京奥组委有关规定,结合市“2008”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2008”工程建设物资的捐赠活动。
  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2008”工程捐赠合法建设物资的行为。
  建设物资是指“2008”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以及与“2008”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园林绿化、艺术品、办公器具、家具等物品。
  “2008”工程是指北京地区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建设的全部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包括中央单位所属),以及奥运村、媒体村、国家会议中心、数字北京大厦、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等5个相关配套设施。
  捐赠活动遵循《主办城市合同》和《市场开发计划协议》相关规定和承诺,并且在北京2008奥运会结束前,政府部门和捐赠人不得对捐赠活动和捐赠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公开表彰在奥运会结束后进行。
  第三条 捐赠的建设物资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能够切实满足“2008”工程建设需要,并应体现节能、环保和先进水平。
  第四条 捐赠人的捐赠应当是自愿无偿的。禁止任何人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名义从事赢利活动。捐赠人需要使用捐赠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与受赠人在订立的捐赠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北京市成立“2008”工程接受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2008工程办等作为成员,负责管理和监督“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
  第六条 2008工程办负责组织“2008”工程建设的捐赠工作;受理捐赠人的捐赠意向;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捐赠的财产进行审查;确定可接收捐赠物资的数量、质量、用途等范围;参加重大捐赠项目的谈判;组织咨询机构对受赠财产进行评估核价。
  第七条 捐赠人要求政府作为受赠人的,市民政局作为“2008”工程建设物资的受赠人,负责制定捐赠协议文本,与捐赠人签订协议,“2008”工程办确定的接受工程物资业主单位在接收查验后,向市民政局出具接收证明及清单,再由市民政局向捐赠人出具捐赠收据凭证。
  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程序
  第八条 对于指定业主单位的捐赠物资,接受物资捐赠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捐赠人向2008工程办出具书面《捐赠意向书》,表明捐赠意向,详细说明捐赠物资的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和价值等情况。受赠的业主单位提出接收意见;
  (二)2008工程办组织有关单位对接收捐赠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捐赠条件的捐赠意向提出接受意见,报请市“2008”工程接受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捐赠物资的价值,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捐赠意向批准后,由市民政局与捐赠人签定《捐赠协议》。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可对《捐赠协议》进行公证;
  (四)捐赠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直接将工程物资交付定向受赠的业主单位,接受工程物资业主单位在接收查验后,向市民政局出具接收证明及清单,再由市民政局向捐赠人出具捐赠收据凭证。
  第九条 对于未指定业主单位的捐赠物资,接受物资捐赠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捐赠人向2008工程办出具书面《捐赠意向书》,表明捐赠意向,详细说明捐赠物资的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和价值等情况;
  (二)由2008工程办研究接受捐赠的可行性,捐赠物资的价值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组织与有关业主单位联系,根据“2008”工程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拟定捐赠物资的使用项目和业主单位;
  (三)对拟定的捐赠物资和业主单位报请市“2008”工程接受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捐赠意向批准后,由市民政局起草捐赠协议,并由市民政局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可对《捐赠协议》进行公证;
  (五)捐赠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直接将捐赠物资交付受赠的业主单位,凭业主单位的收讫证明到市民政局开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受赠业主单位,应及时调整项目投资来源,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减投资;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暂不能接收的捐赠物资,由2008工程办登记备案,待工程建设需要时通知捐赠人,启动捐赠接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附加条件的捐赠,事后不补办手续。对于特殊情况的实物捐赠项目,可以在请示市“2008”工程接受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接受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捐赠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的业主单位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捐赠工作接受市“2008”工程接受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市监察局及市审计局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捐赠人和受赠业主单位发生的捐赠、受赠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在“2008”工程建设中做出贡献的捐赠人,2008工程办将在奥运会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开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的处理,可参照此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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