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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京残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8-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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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残联、地税局,各地税分局:
  我市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已于8月8日全面启动,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的规定,从今年起,各用人单位应当在8月8日至11月20日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核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9月1日至11月30日由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今年是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第一年,为了保证代征工作平稳进行,现就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和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是残联和地税机关两个部门的一项整体性工作,做好审核和代征工作也是两个部门的一个整体流程。各区县残联和地税机关要把此项工作列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审核和代征工作。
  二、各区县残联、地税局和各有关分局要按照市残联和市地税局的宣传方案,共同做好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工作。一是要通过区县政府和媒体进行宣传,使用人单位充分了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依法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二是要在就业服务大厅、纳税大厅和政府服务大厅等服务场所张贴《通告》;三是要采取向用人单位送达宣传材料、召开动员会、网站专题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用人单位申报时间、服务地址和缴费方式;四是要根据本区县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
  三、区县地税局和分局要在纳税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或政策咨询窗口,也可以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派工作人员在残联审核服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指导用人单位填写和打印《一般缴款书》,实行“一站式办公”,方便用人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四、对于山区和边远乡镇,区县残联可以采取到税务所或乡镇政府服务大厅现场办公的方式,手工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税务所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将《认定书》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审核单位。
  五、各区县残联和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审核、代征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有关政策,熟悉操作流程。对于用人单位的来电来访要耐心详细解答有关问题。
  六、各区县残联要在审核服务大厅设立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窗口,坚持安置为主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的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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