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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18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7
实施时间: 2006-3-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4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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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也应将发票丢失情况、原发票存根、重开发票等资料报其地税主管机关备案,以作为查账时确认所得税收入的依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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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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