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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21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0
实施时间: 2008-6-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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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有机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管理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暂认可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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