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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5]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1
实施时间: 2004-6-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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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受雇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并由其支付报酬的中国籍雇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文件,委托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负责代征税款,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二、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其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受托负责对上述人员代征个人所得税时,要与原负责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别开,即:区分两类纳税人扣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分别缴库、分别统计计算并分别进行明细申报。
  三、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应持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涉外税务分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及纳税明细申报义务。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工作,取得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以及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落实好委托代征工作。
  五、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按其所代征税款的2%返还。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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