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5]5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8
实施时间: 2005-12-8
失效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查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凭证的要求,规范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适用范围
  对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项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两种情况外,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确认的范围。
  二、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具体项目及审核资料
  (一)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并按政策规定确认已缴纳税款的项目;
  (二)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没有应纳税款(零税款)的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按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程序或审核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
  1.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合作建房合同、公证书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4.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证书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5.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投资联营有关合同书、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证书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
  1.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房地产赠与协议书和公证书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2.因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五)其他有关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等有关手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三、启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各局可以制发专门用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印章,用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开具工作。
  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简称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办理
  纳税人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纳税人需持《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
  五、各局应依照本通知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征管程序进行办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征免等界定工作,确保配合把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二ОО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转让或变更房地产详细座落地址
  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事由(在选项前划“√”)
  □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土地增值税零税款范围
  □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中的。
  □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其他房地产权属转移的范围:
  1、
  2、
  附送资料(在选项前划“√”)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有关合同书和公证书
  □上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资料
  声明:
  以上提供的基本情况及附送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地税 号
  :
  你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将位于 -------------地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出让、转让、房地产权属名称变更合同(协议),经税务机关审查,按照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属于:
  □ 已缴纳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零税款
  □ 土地增值税免税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证明。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复印件无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已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地[2010]12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25
实施时间:2010-8-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10/7/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琼地税发[2002] 2002/11/29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 2016/9/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 穗地税函[2010] 2010/8/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 冀地税函[2004] 2004/8/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 粤地税发[2009] 2009/8/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7/9/21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2006/5/2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 2010/7/1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沈地税函[2004] 200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