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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民[1999]10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 1999-9-21
实施时间: 1999-9-21
法规类型: 改制 公司改制的财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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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民政局、体改委、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步伐,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针对福利企业的特殊属性,现就全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严格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落实好债权债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努力探索公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使福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管理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方向。社会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利企业改制必须坚持这个性质和方向。
  (二)坚持福利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福利企业改制后,对符合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重新换发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坚持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任何形式的改制都不能以牺牲残疾人合法权益为代价,不得强制残疾职工入股,不得把残疾职工推向社会,不得随意加大残疾职工劳动强度和降低残疾职工劳动收益,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制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有效形式。我省的福利企业改制可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主要形式。同时,又要从不同福利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根据经营性质、产品结构、经营状况、资产现状和职工意愿,合理选择和确定改制形式。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各种改制形式,如公司制、承包、租赁、联合、兼并、托管、转让等都可以积极探索和灵活运用。
  四、改制程序
  (一)企业制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进行资产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资产所有者确认。如产权不清晰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
  (三)按隶属关系,企业向县区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提交改制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同意后,报县区以上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体改部门批准。
  (四)企业持批准改制的文件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隶属关系向上级民政部门呈报有关材料,经省民政厅审查批准,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各级民政部门将其名单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六)原国有福利企业须在改制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政策措施
  (一)社会福利企业性质的认定。福利企业改制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凡符合下列标准、保持社会福利企业性质的,即认定为福利企业,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招用的残疾职工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1989]福字37号)通知的规定要求;
  2、残疾职工达到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3、企业中非生产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2%;
  4、残疾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
  5、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适合残疾人的生理状况,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6、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和残疾人员花名册);
  7、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工商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
  8、返还税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二)改制前退免税金形成资产的界定和处置
  1、国家对福利企业历年退免税金及由此形成的净资产部分,属全民所有制福利企业的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借贷形式留在企业发展再生产;属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的计入集体资本金,并设置“退免税基金”科目单独反映。界定为国有资产和计入集体资本金的部分仍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2、为便于对改制社会福利企业历年退免税金所形成资产的计算,原则上按改制时评估的净资产的25%计提;历年退免税金部分形成的净资产不足25%的,可按企业实际所得退免税金额计提。
  (三)改制时有关资产的处理
  1、福利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坏账、呆账及待处理资产损失,报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依次冲销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但最低保留资本金数额,不得少于企业登记注册资本金。
  2、困难福利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抵扣。
  3、福利企业改制时原有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原则上给予补发,经职代会同意,也可转为职工股金。
  4、福利企业改制时应落实好债权债务。所欠债务应与债权人签订新的还债协议,或经与债权人协商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股权。
  5、改制企业使用的土地,经依法评估确认后,按照有偿使用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可采用租赁、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暂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职工宿舍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四)改制后社会福利企业利润的分配使用
  社会福利企业利润中的退免税金部分,应单独列账反映,其6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企业残疾职工风险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企业上缴民政部门集中使用于发展福利生产和兴办福利事业的管理费,暂按原规定执行。
  其余分配使用比例,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1、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福利企业,应在残疾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投资入股,在股权配置时,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和义务。
  2、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投保时对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要一视同仁,不得不投保或少投保。
  3、福利企业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原则上要保证残疾职工不下岗,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下岗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安置,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4、福利企业如破产、歇业或注销,在企业资产清算后,应首先保证残疾职工的安置经费。
  5、残疾职工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民主管理。
  (六)其它
  1、对新办福利企业,凡所有制形式符合本《意见》要求,并具备了福利企业的其它条件,亦应批准为福利企业。
  2、未改制福利企业资产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3、社会福利企业转为非福利企业时,由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再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福利企业改制事关残疾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要加强领导,纳入规划,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改制工作中要做好协调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遵循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宏观谋划和政策指导;体改、国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搞好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为福利企业改制工作创造条件。
  (二)改制后的福利企业仍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企业的管理服务体制,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指导和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方向,审批和检查各类福利企业,协调落实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监管社会福利企业退免税金的使用,及时解决社会福利企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已完成改制的福利企业,依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各市地可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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