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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
发文文号: 山东省税务局地字第1号公告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52-5-22
实施时间: 1952-5-22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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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凡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开征房地产税之本省各城市[注①] ,经划定为征收房地产税区域内的房地,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条例及本办法之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房地产税。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使用人代文税款后得待据向产权所有人抵交租金。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各款减免范围的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军政机关”包括:(1)各地向政府财政部门支领军事、行政经费的机关,(2)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内的各院、会、部、署、行;(3)支领事业经费,而本身无营利性质的事业机关。
  二、“人民团体”系指经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或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可比照人民团体免税。
  三、清真寺及其他宗教寺庙“本身所使用之房地”系指专供举行宗教仪式之房屋及其所在之院落而言。
  四、翻修房屋“新建费用”的计算,应以该房屋在目前新建时所需的工料费为准,纳税义务人为新建或翻修房屋申请免税时,须事先取得当地工务(建设)机关的证明。对于新建和翻修房屋的土地之免税范围,以该建筑所占之基地面积为限。
  五、“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规定如下:
  (1)有奖励或照顾必要的文教、卫生、救济事业自有自用之房地;
  (2)贫苦烈、军、工属及无负担能力之贫苦市民所有少数房地;
  (3)房屋毁坏不堪居住者;
  (4)政府指定不准建筑或使用的土地;
  (5)无收益的池沼。
  第五条  合于条例或本办法减免范围之房地,纳税义务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经核准后,分别减税或免税。
  第六条  各开征城市的征收标准与税率,应依条例第六条第一、二款分别评定房价地价依率计征;如果因一时条件不够,得暂照条例第三款或第四条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报经省税务局核准执行。
  第七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均须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进行评价工作。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则,由各开征城市税务机关拟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实施。
  第八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开始时应先由税务机关预期公告,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填具申报表(表式另行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  房地产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之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有效期限,如产权人住址变更或房屋经新建、添建或改装者,应于变更或工竣后十日内申报之,原评房地产价格有变动者,须由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再行评定其价格,税务局依童评价格征收之。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对于交税事项或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应于规定纳税期限内将税款全部交清,并自交税时起15日内以书面述明理由连同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查或向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经复查或复议后决定应补或应退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即填写补税交款书或收入退还书送达纳税义务人,补税应于期限内交纳,退税自退还书送达日起一个月为有效期间逾期不退。
  第十二条  产权出卖或转让,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之房地产交易所介绍成交时买卖双方须先持同交易所通知书向税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查明有无欠税情形,如有欠税应将税款文清,然后凭税务机关发给过户证明向交易所正式立契。
  第十三条  房地产税征纳日期按年分四季于二、五、八、十一月征收或按半年分期于二、八月征收。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于每季公告开征后,由税务机关发给交款书,于规定限期内向指定银行交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之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检举告发,一经查明属实,按情节轻重依条例第十三、四条之规定处理后,以罚金20%-30%奖给检举告发人,并为检举告发人保守秘密[注②] 。
  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税务机关得随时进行催征,限日交纳,并自公布征收期限截止日起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注③]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①] 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注②]
  [注②] 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注⑤]
  [ 注③] 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注⑥]
  附:山东省截止1961年底批准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地区名单:
  青岛市、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汶市、威海市、临清市、益都县城关、泰安市城关、兖州县城、枣庄市、菏泽市城关、滕县城关、胶县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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