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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1]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7-1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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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驻济各部门、单位:
  自1998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实物福利分房制度,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 ,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新机制,促进了干部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和住宅业的发展。按照当时国家和省的房改政策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在职干部职工从1998年起,按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1999年7月1日,济南地区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比例由25%提高到35%为了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对驻济省直离退休干部职工也发放10%的住房补贴。但是今年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职工住房的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也逐步提高。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现行经费供应渠道,分别由省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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