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03]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2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3)12号)有关规定,我省所有企业从2003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将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到位。为保证新《企业会计制度》顺利实施,实现《企业会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工业企业遵照执行,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调账原则
  为了顺利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为调账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核实资产,清理债务
  企业应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根据办理年终决算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各项投资的情况,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确认;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以及未执行原制度所产生的差异,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规定,检查确认各项资产损失情况,按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账目调整
  1、“观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短期投资”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对“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进行分析,将购入时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委托贷款的部分,转入“委托贷款”科目,借记“委托贷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或沿用旧账。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短期投资发生的价值损失,记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调账损失(短期投资损失)”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4、“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带息应收票据按原制度未计提利息的,应计提利息,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带息应收票据未收利息)”科目,并按调整后的余额转账或沿用旧账。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的余额,应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企业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发生的价值损失,记入“坏账准备”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账款”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预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并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7、“应收补贴款”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8、“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对“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应收股利的部分转入“应收股利”科目,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属于应收利息的部分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余部分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9、“材料采购”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物资采购”科目,同时规定工业企业也可以设置“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也可以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物资采购”科目,借记“物资采购”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
  10、“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同时规定工业企业也可以设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也可以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12、“自制半成品”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自制半成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3、“产成品”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同时规定工业企业也可以设置“产成品”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也可以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14、“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存货发生的价值损失,记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存货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15、“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6、“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7、“长期投资”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但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将属于委托贷款的部分转入“委托贷款”科目,借记“委托贷款”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期限摊销,不再追溯调整。
  18、“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价值损失,记入“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长期投资价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9、“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0、“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余部分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价值损失,记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固定资产价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发生的价值损失,记入“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无形资产价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损失,记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在建工程价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22、“递延资产”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但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尚未摊销的开办费,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开办费)”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属于已超过两年尚未摊销的股票发行费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股票发行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属于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今后不能受益的递延资产)”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其余“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23、“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企业按本规定进行全面财产清查后查出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暂转入本科目,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以注册资本为限(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科目;不足冲减部分列作未分配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科目,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借记“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科目;自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科目;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  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汁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按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本科目期末无余额,本科目原有余额,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本科目不存在调账问题。
  企业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计算出的资产损溢等,在调账时暂转入本科目,国有工业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其他工业企业经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分别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调账损失”科目,不够冲减的部分,暂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反映,  由企业以其后实现的利润弥补。
  24、“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5、“应付利润”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利润”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将“应付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股利”科目,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26、“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7、“专项应付款”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8、“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9、“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增加。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耒分类的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将“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未分类的资本公积”科目。
  30、“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31、“本年利润”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  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2、“利润分配”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企业应将“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33、“生产成本”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将“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中属于劳务成本的部分转入“劳务成本”科目,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其余部分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34、“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如果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调账时,应将“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如果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由于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5、“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设置“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但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6、“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8、“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39、“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40、“所得税”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所得税”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由于“所得税”科目年末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4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年末无余额,困此,不存在调账问题。
  42、“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原制度未设置该科目。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原制度规定核算的,不再追溯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再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43、企业商品期货业务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仍按财会字[1997)51号和财会[2000)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会计报表
  企业2003(或2004)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2004(或2005)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企业2003(或2004)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或“损益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2004(或2005)年的“利润表”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 2013/1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全省工业企业2022年“五一 吉政办明电[202 2022/4/2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 浙财企[2016]92 2016/8/25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 财会[2003]31号 2003/11/4
关于做好2014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工作的 2014/1/15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继续组织申报新建或改建工业企 2020/9/18
关于开展2016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评价总结工作的 工信厅科函[201 2016/11/1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 穗府办规[2024] 2024/7/18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规 川财规[2024]6号 2024/9/30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7部门 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