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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4]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4-8-2
实施时间: 1994-8-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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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财税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1.联营企业因应纳税所得额小而享受两档照顾性税率,造成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此规定执行。
  2.联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减免税照顾的,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海外发行H股并享受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分回投资各方的税后利润和股息红利比照此规定执行。
  3.联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二、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最高为月500元/人,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限额内报市地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本市地月最高计税工资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税务局备案。
  2.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凡按市、地级人民政府规定提取提成工资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如时准予扣除。市地人民政府没有制定提成工资办法的由市地财税部门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其准予扣除的提成工资标准。
  三、应弥补亏损额的确认企业发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按照计税标准核定的亏损额。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其它有关政策除有明确适用范围的以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
  五、企业在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按本期累计所得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确定本期预缴所得税适用税率,年终按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进行调整。
  六、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收取的行政管理费,要坚持执行预决算申报制度。按照原财务分工权限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批的主管部门管理费,“八五”期间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管理和监督。
  七、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执行分行业财务制度后折旧率降低的,在不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9号文规定的折旧年限内,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层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批准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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