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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字[1995]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8-30
实施时间: 1995-8-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4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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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在省里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问题,经研究确定,对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月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房地产的预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测算确定增值额及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及时征收入库,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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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onnyliu   2010年4月29日 +25金币
文件号错啦!应该是“鲁财税字[199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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