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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5]3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8-8
实施时间: 1995-8-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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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4号《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体现了政府对受灾企业的关怀,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认真对待,及时了解核实企业受灾的轻重程度,对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要尽快予以办理,以帮助企业进行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
  二、企业遭受自然灾害要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如实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受理企业申请的财政局要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受灾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对经审查情况属实,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以正式公文联合逐级层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同时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原件),按规定权限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或联合转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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