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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7]3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3
实施时间: 2007-2-1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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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自治区地税局确定典型调查户的比例城市、旗县市政府所在地为7%,其他地区为5%。
  二、“办法”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自治区地税局确定定额执行期营业额受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行业为3个月,其他行业为1年。
  三、“办法”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因各地情况不同,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的具体方式、时限、金额由盟市局确定,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四、“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自治区地税局确定定额期结束后10日内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自治区地税局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30%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自治区地税局确定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定额的应提请重新核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自治区地税局确定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定额的应提请重新核定,具体幅度为15%。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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