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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赤峰蒙欣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7]1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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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赤峰蒙欣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07]69号)、关于赤峰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申请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07]67号)、《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申请免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07]70号)和《关于巴林右旗巴林石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免税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赤地税发[2007]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赤峰孟欣药业有限公司、赤峰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巴林右旗巴林石矿冶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享受自治区政府指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享受自治区政府指定的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上述四家企业的减免税金额设计中央收入均超过1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中将企业执行地方政府指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中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同意免征上述四家企业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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