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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收和确保待遇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10]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1-26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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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有效解决全责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各项社保待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加强和改善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和社保待遇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待遇发放。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后,地税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作了相应调整,目前地税、社保两套信息系统对接尚处于磨合阶段,地税部门、社保部门经办机构的征收和记账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经过各级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绝大部分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但涉及参保人及时享受待遇的问题仍然存在,各地应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当前,各地要成立社保费地税征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把落实数据传输对接、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待遇作为工作重点,全力解决参保人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以及其他保险待遇等突发性事件。对个别确实无法通过征收系统解决的问题,要按照“待遇优先”原则,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由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先手工对账,以解决待遇及时发放问题,然后再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消除不良影响,坚决杜绝出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和养老金无法及时核发的情况。
  二、完善协调机制,落实防范措施,积极化解风险。各级地税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树立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联系、协调,要建立“职责明确、衔接顺畅、风险共担”的部门协作机制,对社保费征收、记账工作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和存在风险进行梳理分析。对已暴露出的问题,要迅速摸清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解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征收、记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要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三、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反映和解决存在问题。各级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工作中发生重大突发性、群体性、恶性事件,必须及时逐级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解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要建立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和待遇核发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对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导致参保人无法正常享受待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地税-社保信息系统接口对帐制度,确保数据及时传送,准确记账。为确保地税部门参保缴费数据及时、安全、准确传送到社保部门记账,保障参保人按时享受待遇,各级地税、社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两部门系统对账制度,及时沟通反馈征收、记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系统接口的改造和完善工作。对无法通过接口系统传送或传送的错误数据,双方要进行跟踪并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逐一核实予以解决,从源头上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新闻宣传管理,统一口径开张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宣传。各级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应密切合作,针对社保费征收中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要从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加强全责征收宣传,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参保人的理解和支持。凡涉及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的对外宣传,必须报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批。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进行新闻宣传。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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