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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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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表:
  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使用税率表
  娱乐业各子目  营业税税率
  游艺  5%
  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5%
  台球、保龄球  5%
  网吧  10%
  高尔夫球  1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15%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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