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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10]4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9
实施时间: 2010-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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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结合我省大集中系统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第33行“减免税合计”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数。
  二、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企业在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前,因按25%税率预缴而未减免的税款,可在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后的预缴期填报,但每预缴期可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三、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因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而减免的所得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会计利润与预缴申报利润总额差异项目明细表》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点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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