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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7]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8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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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纳行为,确保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目前的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于其他工程作业企业,也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要实行分类管理,在税款征收上可分别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包括按照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二种办法。凡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合理核定为重点,通过督促纳税人正常申报,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帐征收方式转变。
  第四条 对于未取得有权管理部门核发的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挂靠企业”),需要挂靠到具有建安企业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经营业务活动的,如挂靠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与接受企业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收入确认
  第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各种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
  第六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和施工合同相结合的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在确认收入时采取先按工程项目分别确认收入、之后汇总的办法。具体为: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如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的,按施工合同规定期限确认收入的实现;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如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办法,按合同规定期限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凡建筑安装企业不能提供施工合同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有关工程的质量监控部门或工程单位对工程进度的评估材料可以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依据。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单项工程完工后,纳税人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最终核准的收入总额来调整以前按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收入差额,同时将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章 成本费用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对企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采取与施工合同中的成本费用预算定额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人工费按照是否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划分为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其中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和临时工)的人工费按人员工资对待;对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的人工费按劳务支出对待。
  企业支付人员工资时要附有人员工资表,对临时工还应把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材料存档备查。对企业的劳务支出,要附有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否则不予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建筑安装企业年度的人工费时,依据企业报送的《单项施工项目成本费用比对计算单》,并按照按政策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的合计数与按照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人工费预算金额进行比对,当企业的实际人工费支出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且企业又无正当理由的,则超过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工程决算以前,每一年度的人工费预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度人工费计算金额=施工项目人工费预算总金额×施工项目完工进度。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凭企业报送的《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周转材料摊销费用进行审核。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按照使用次数、期限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规定的消耗定额分为分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和定额摊销法三种,企业一经确定,在一个施工项目完工前不得变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也应根据《单项施工项目成本费用比对计算单》中的预算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比对,当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算金额5%又无正当理由的,则超过部分不予在税前扣除。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三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办法,其中核定征收包括按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办法。
  我区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具体比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采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办法:
  1.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不完整,只能较为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难以查帐核实的。
  2.纳税人的帐载情况仅能较为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不能准确、完整核算,难以查帐核实的。
  3.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够比较准确反映当期或者以前纳税期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但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可以通过查帐核实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其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成本费用的,其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办法: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确认无法查实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6月底。对当年企业因发生改组改制等情形需要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在办结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一般实行按季预缴,针对部分外来施工企业、临时挂靠企业,因其施工期限短、无固定经营场所等原因,也可以采取按月预缴的办法。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既可以按上年同期数预缴,也可以按当期实际数额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按当期实际数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后数额。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发生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项施工项目成本费用比对计算单
  企业名称: 施工项目: 单位:万元
  成本费用项目 预算金额 实际发生额 实际/预算 备 注
  直接成本
  其中: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其他费用
  间接成本
  其中:低值易耗品摊销
  管理费用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
  财务费用
  计划利润
  税金及附加
  定额测定费
  开工日期: 施工项目完工进度: % 竣工日期:
  注:本表由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列;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项 目 购入金额 摊销金额 剩余金额 备 注
  模板类
  安全网
  架料类
  其他类
  合计
  所属项目: 所属日期:
  注:本表由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列;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打字:任 华 校对:税政一处 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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