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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7]1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8
实施时间: 2007-7-1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7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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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煤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炭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纳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并结合煤炭企业的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适用本办法。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财务、税收方面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定和要求,督促纳税人逐步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帐簿并规范会计核算方式,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积极引导其逐步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第二章 纳税人的认定
  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未设置帐薄的;
  2.擅自销毁帐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税款征收
  针对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各自的经营实际,对煤炭生产销售企业一般采取按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和单位征收定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企业经营和当地征管实际,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核定征收方式。
  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生产量可以选择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一)以电控税法:即用纳税人的耗电量倒推煤炭生产量。耗电量以供电部门出据的电费缴款凭证为依据,在耗电量中是否扣除生活用电要根据耗电量与生产量的换算系数的设定来确定。
  (二)火工炸药控税法:即用纳税人使用的火工炸药数量倒推煤炭生产量。火工炸药用量以公安(民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矿产品储量控税法:即以从煤炭、地矿部门获取的煤炭储量数据为依据,将纳税人年设计开采能力和开采期限,与纳税人实际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生产规模相比较,来推算其煤炭生产量。
  (四)监控设备控税法:即在矿井中统一安装监控设备,据以确定煤炭产量。
  (五)电子称监控法:即根据纳税人在销售煤炭时电子称读取数字为计税依据。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对煤炭生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之有效的其他核定征收办法。
  对于以上各种核定煤炭产量的换算系数,由主管税务机关测算后确定。
  煤炭销售企业的煤炭销售量如不能直接从企业取得,还可以依据其货源地即煤炭生产企业出据的销售凭证取得,也可以依据运输部门或运管部门出据的货运票据取得。
  对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征收定额,按照煤炭售价具体划分为四档,吨煤售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征收定额为吨煤5-10元;吨煤售价为100元-150元(含150元)的,征收定额为吨煤10-15元;吨煤售价为150元-200元(含200元)的,征收定额为吨煤15-20元;吨煤售价在200元以上的,征收定额为吨煤20-30元。在确定吨煤售价时以上年度的平均售价为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煤炭价格受市场调节出现较大变动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及时调整对企业的单位征收定额。
  对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的所得税是按月征收还是按季征收由各地自行确定。
  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企业所得税=按月(季)核定的煤炭生产销售量×单位征收定额
  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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