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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7]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9-11
实施时间: 1997-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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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长期执行低标准事业性收费,经营成本高,企业负担重,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难以为继,原来的事业体制已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的现行体制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对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进行改企建制试点。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改革试点的成功,必将对整个事业体制的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改革的进行,扶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对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有勘察设计单位,无论是否已改企建制,均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已改企建制的勘察设计单位,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在97、98年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列收列支,返还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发展。
  三、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返还照顾的勘察设计单位,须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书面申请,同时附报年度全部所得税缴款书和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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