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7]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9-11
实施时间: 1997-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长期执行低标准事业性收费,经营成本高,企业负担重,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难以为继,原来的事业体制已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的现行体制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对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进行改企建制试点。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改革试点的成功,必将对整个事业体制的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改革的进行,扶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对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有勘察设计单位,无论是否已改企建制,均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已改企建制的勘察设计单位,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在97、98年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列收列支,返还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发展。
  三、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返还照顾的勘察设计单位,须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书面申请,同时附报年度全部所得税缴款书和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 云地税一字[200 2007/1/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吉建设[2013]5号 2013/3/1
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3/25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3/3/1
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7]67 2017/11/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 2017/1/16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 津建设[2018]46 2018/9/19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62号 2015/6/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职工业余设计酬金税务 浙地税二[2000] 2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