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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2-19
实施时间: 1997-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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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经调查,目前我省上市股份制企业在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或企业以省政府给中国证监会的(93)鲁政函159号文件和鲁政字[1995]150号文件为执行依据,擅自改变所得税税率;有的企业借口享有所得税返还资格而欠缴所得税,有的地方违反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法规,擅自出台优惠措施,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关于支持上市股份制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省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股份制企业,不论是否已经政府批准取得了所得税返还资格,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所得税执行税率的,要立即依法予以纠正,对欠缴的国家税款,要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地补缴入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阻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返还的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已享有所得税返还资格的上市股份制企业,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所得税返还申请时,必须附报年度全部所得税缴款书、财务报表资料以及主管征税机关出据的是否有偷、抗、欠税行为的证明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证明。凡年度内有偷、抗、欠税行为和税款未按规定级次入库的企业,财政部门一律不得给予所得税返还照顾。财政部门返还给上市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款,作增加企业税后的未分配利润处理,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管理。税务部门要结合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股份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批件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证券委鲁财税字[1996]第48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所得税返还工作。各市、地财政局要会同地税局将上市公司所得税征收、检查及返还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1996年度上市股份制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调查表附后)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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