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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0]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30
实施时间: 2000-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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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境内未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均扣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人员,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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