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1]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 晋财法[2001]76 2001/12/2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 闽财税[2002]17 2002/4/3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政策的补充通 浙地税发[2001] 2001/6/2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 湘财税[2001]63 200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01]52 2001/5/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京财税[2001]15 2001/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1]51 2001/9/1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01]85 2001/9/2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化 渝地税发[2001] 20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