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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1]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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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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