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9]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23
实施时间: 1999-4-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境内未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均扣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人员,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问 湘地税函[2006] 2006/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 青地税发[2004] 2004/9/20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计税工资 沪地税政二[199 1995/2/2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鲁财税[1996]33 1996/7/2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有 赣国税发[2006] 2006/10/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 赣国税发[2000] 2000/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浙财税政[2000] 2000/3/2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 云地税二[2006] 2006/9/18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资分配[200 2004/12/27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7] 199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