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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9]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23
实施时间: 1999-4-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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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确定我省境内未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均扣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人员,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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